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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底线•我们坚守,检察机关•犀利出击 ——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之释法要点精选(三)

嘉兴检察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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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挥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政治使命和坚守依法打击犯罪的法律职责,继推出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之释法要点精选(一)(二)后,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推出第三期焦点问题,为您释法。

提问

Questions

&

解答

Answers


问题二十一

Q

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如何依法提前介入侦查?

答:检察机关在重大复杂案件中提前介入侦查,有助于优化检警协作、强化侦查监督、提高案件质量、提升诉讼效率。


在疫情防控期间,涉及疫情防控的重大案件均属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检察机关积极运用“互联网+检察”模式,通过钉钉、远程视频等方式提前介入,通过一体化办案系统来审查数字卷宗材料,了解案情、提出建议,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有效引导侦查取证,强化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

A


典型案例

2020年2月10日,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吴某某口罩诈骗案立案侦查。2月11日,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多次通过电话、钉钉等方式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进行沟通,提出补证方向、完善固定证据,并要求公安机关将在案证据扫描成PDF文档后刻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秀洲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书面汇报,并通报秀洲区人民法院。该案因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目前被集中隔离,尚处于侦查阶段。



问题二十二

Q

疫情防控期间,私自组织聚餐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各地均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发布了疫情期间禁止私自集体聚餐活动等通告。对于违反通告要求,私自组织聚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分别依照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A


典型案例

2020年2月9日,张某某明知疫情期间禁止聚餐,仍组织田某某等人在其所经营的烤肉餐厅内聚餐,期间还前往隔壁店铺串门聊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拒不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分别给予张某某罚款、田某某等人警告的治安处罚。



问题二十三

Q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疫情防控责任不力的,如何认定?

答: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A


典型案例

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某镇党委书记丁某某,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组织领导不到位,执行“四个集中”防控措施不担当不作为,对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指令打折扣、搞变通,工作推进严重滞后,造成不良影响。经该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对丁某某予以党纪立案审查;市委决定提名免去其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县委研究呈报,市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免去丁某某镇党委书记职务。



问题二十四

Q

疫情防控期间,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的,如何认定?

答: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在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的、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加重等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A


典型案例

黎某某身为某县卫生局分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副局长,在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授意、指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隐瞒疫情,使上级有关部门没有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致使疫情错过最佳防控时机,导致传染病传播和流行,造成500余人感染和1人医治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问题二十五

Q

疫情防控期间,在禁猎期非法进行狩猎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A


典型案例

2019年9月,为了猎捕“野味”一饱口福,庄某某在网上买了20多个钢丝套,撒在家附近的山上。2020年1月28日,庄某某接收到了猎捕成功的信号,发现一头约90斤的野猪落网。经鉴定,涉案野猪为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另查明,当地政府通告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春节期间为兽类野生动物禁猎期,禁止使用猎套等诱捕装置猎捕。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认为庄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问题二十六

Q

疫情防控期间,就诊时刻意隐瞒其系密切接触者而导致他人感染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疫情防控期间,刻意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的实情而导致他人被感染的行为属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A


典型案例

张某某在其出现感染症状后,于2020年1月24日、1月27日、1月28日分别在市人民医院、某某医院就诊时,刻意隐瞒其密切接触从重点疫区过来的姐姐、姐夫等情况,并多次在输液时往地上吐口水,与医护人员发生争吵,后张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导致2名医护人员感染新冠肺炎,多名医护人员及其密切接触人员封闭隔离观察,且所居住的整个小区已封闭式管理。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问题二十七

Q

疫情防控期间,对举报人进行报复而实施的拘禁行为,如何认定?

答: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长达24小时以上的或者具有捆绑、殴打、侮辱等情形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A


典型案例

2020年1月31日16时许,正值疫情防控的重要时期,余某、邝某、陈某等人罔顾禁令,在村委会聚众打麻将,治保主任朱某得知后报警。当日21时许,余某、邝某、陈某对朱某的举报怀恨在心,遂将被害人朱某强行带上车,带至他处并将其上衣脱光对其进行殴打。持续一个小时后,将被害人朱某放回。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问题二十八

Q

疫情防控期间,为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向多人吐口水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疫情防控期间,为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先后向多人吐口水,制造恐慌,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在公共场所故意向多人吐口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多人吐口水,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A


典型案例

2020年2月4日,郭某某因与女友争吵后心情郁闷,明知疫情期间唾液是新冠肺炎主要传播途径,为发泄情绪,在某商场外公路边,先后尾随石某某、何某某、林某某,并向石某某、何某某吐口水,向林某某泼洒色拉油,造成多人受到恐吓,相关视频上传至网络媒体,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经检测,郭某某未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公安机关以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问题二十九

Q

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网络传播方式辱骂防疫人员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A


典型案例

2020年2月7日下午,社区工作人员张某等三人到辖区内某小区发放防疫消毒酒精。刚刚敲开李某家门时,酒后的李某不问原由对张某等人进行谩骂,并责骂社区发放抗疫用品缓慢、不作为,语言极其肮脏,不堪入耳,持续六七分钟不罢休,甚至多次欲动手殴打张某,期间自己还用手机录了视频。社区人员走后,李某余气未消,将辱骂的视频配上侮辱性的语言作为标题发布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炫耀。经查其微信好友达五百多人,且有多名微信好友对这两段视频点赞、评论、转发,李某相应回复继续辱骂,情节非常恶劣,在疫情防疫期间造成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问题三十

Q

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其他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A


典型案例

2020年2月13日,森林公安民警至某饭庄进行日常清查时,当场查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两只。经查,牟某某出于饲养观赏、饭庄揽客的目的,从某集镇市场购买了两只涉案白腹锦鸡饲养观赏。公安机关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牟某某立案侦查。


-End-

审核:陶深明   顾海群   侯银萍

校对:马卫兵   张    峰   钟    华

供稿:第一检察部   法律政策研究室

制作:曹朱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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